南海網2月17日消息(記者 王子遙)記者近日從海南省發展改革委獲悉,為進一步完善海南省電力建設與保護法規體系,推動電力發展更好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省發展改革委在開展深入調研、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啟動修訂《海南省電力建設與保護條例》立法工作,研究形成了《海南省電力建設與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下稱“《條例》”),目前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共分為總則、電力發展與建設、電力設施保護、海底電纜保護、電能保護與運行、法律責任等6個章節,總計45條內容。
在電力設施施工方面,《條例》提出,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的要求,與周圍已建其他設施保持安全距離。因其他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造電力設施的,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經協商一致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遷移、改造相關設施的費用由提出遷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擔。未經協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損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單位承擔責任。
《條例》對電力設施審批進行了優化,提出變電站建設工程以空間準入意見作為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和土地征收手續的依據,以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作為施工許可的依據。輸變電建設工程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施工報建手續。對500千伏及以下變電站工程采取消防備案。在不改變原有管線路徑、建設規模的前提下對既有管線進行更新、維護的,免于辦理規劃報建手續。
由于電力設施存在價值,相關盜竊與轉售行為也偶有發生。《條例》從防范盜竊與廢舊電力設施回收方向出發,提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竊電;同時,從事廢舊電力設施器材、廢舊金屬收購的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在收購時應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單位名稱、住所或者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以及廢舊電力設施、廢舊金屬的來源、規格、數量和去向等內容。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收購臺賬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此外,《條例》還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電線、電纜和來源不明的銅、鋁、鉛等有色金屬。
從引導發展的角度,《條例》還積極鼓勵可再生能源生效和消納,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節約用電和保護電能的技術創新,積極扶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轉化為新電能技術的推廣;供電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保障性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送出線路等上網服務。對于高能耗、環境污染嚴重等列入國家限制類、禁止發展類的企業或者生產設備的用電,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差別電價、限制用電或者終止供電。
據悉,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3月16日(30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郵箱等方式積極提出意見建議,聯系電話;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