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該案后,綜合考慮各業主責任大小、原告自身過錯及所受損失狀況等,判決6名被告每人賠償原告500元;被告路某、張某此前已支付的200元在賠償時應予扣減。
本案中,堵塞的下水管道屬于小區共用設施,各被告作為業主,對下水管道負有合理使用并保持排水暢通的謹慎注意義務。管道堵塞雖非各業主故意導致,但損害結果已客觀存在,下水管道中積存的雜物可能是其中一人或數人的行為造成的,房屋已裝修的6名業主均不能證明堵塞物是哪家的,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排水管道堵塞沒有因果關系,依據誠信原則及公平原則,應當由可能造成損害的業主給予賠償。原告作為小區業主,對其空置的房屋未盡到管理人義務,在第一次發現房屋溢水后并未進行徹底維修,防止損失擴大,導致第二次溢水,對損失負有過錯,其自身也曾在房屋居住,不排除其不當使用下水管道的可能,故應依法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使用小區共有設施時,很多人不可避免地會面臨與本案相類似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排水主管道屬于小區共用設施,業主對于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負有共同管理、共同維護的義務。如果共用的下水管道因異物堵塞,進而造成某一業主財產受損,且無法確定造成堵塞的具體責任人,那么,共同使用該下水管道的業主不能證明自身無過錯或有免責事由的,需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案件中,受損失的業主一般都已裝修入住,不能排除其在裝修使用房屋過程中堵塞下水道的可能性,如果損失擴大的原因與受損失的業主有直接關系,且業主未盡到妥善管理其房屋的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
此外,物業公司如果在堵塞發生后未積極履行職責,未及時查明損害原因,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那么物業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物業公司已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小區公共設施進行了日常維修、養護和定期檢查,并在業主反映后及時進行了檢查和維修,且沒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在本次損害中存在重大過失行為,那么物業公司無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