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寶坻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包括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等。
3.靜海區規定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1月28日至2月12日每日6時至23時,除夕可延長至次日2時。
4.此外,寧河區、薊州區和武清區也發布了相應的禁燃限燃通告,規定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
5.各區要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做好禁燃限燃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管理,違反規定者將受到相應處罰。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寶坻區實際,現通告如下:
(一)禁放點位較為集中密集區域:東至寶坻東環路(不包含東環路),西至寶坻西環線(不包含西環線),南至環城南路(不包含環城南路),北至北環線(不包含北環線)范圍內。
(三)道路、橋梁、地道、涵洞、隧道、輸變電設施、高壓線及其他電力設施、燃氣站、燃氣管線、煤氣調壓站及其他燃氣設施、加油加氣站、木柴堆、柴草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圍100米的范圍內。
(四)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旅館、商場、市場、體育場館、群體集體活動場所、文化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六)屬于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筑物及周邊60米范圍內,其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構)筑物及其周邊30米范圍內。
(七)潮白河國家濕地公園、鈺松公園、了凡公園、文化廣場、大口屯青北森林保護區、牛家牌青南森林保護區及其他森林樹木保護區域內。
(九)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天寶、九園、中關村科技城、口東、潮南等產業功能區。
禁燃區域以外的其他地區為限制燃放區域。限制燃放區域內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具體時間為:1月28日(除夕)至2月12日(正月十五)每日6時至23時,1月28日(除夕)當晚可以延長至次日2時。
四、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杜絕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規定,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現將2025年春節期間規范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月28日(除夕)至2月12日(正月十五)每日6時至23時,除夕可延長至次日2時。
靜海區環線以外(四至:靜海東環線以東,靜海西環線以西,至靜海南環線以南,靜海北環線以北)在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段內允許燃放。
(三)道路、橋梁、地道、涵洞、隧道、輸變電設施、高壓線及其它電力設施、燃氣站、燃氣管線、燃氣調壓站及其它燃氣設施、加油加氣站、木材堆、柴草垛、農業設施大棚、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圍100米范圍內;
(四)各級黨政機關及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及其周圍100米范圍內;
(九)屬于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筑物及其周邊60米范圍內,其他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構)筑物及其周邊30米范圍內。
四、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靜海區行政區域內實行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需要組織焰火晚會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規范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管理、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
七、違反本通告,在禁燃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區的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執行。
為鞏固寧河區煙花爆竹禁放工作成果,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依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寧河區實際,經寧河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現就2025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燃”)、限制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限燃”)通告如下:
1.橋北街道除王前、王北、小王御史、張二、張前、張西、張北、薄前、北胡、大艇等十個自然村外為禁放區域(詳見示意圖),渠梁廣場1月29日19時-23時除外;
2.蘆臺街道百花名苑、朝陽花園、龍胤溪園、龍澤馨園、金城嘉園、趙家園、碧桂園金譽府、頤品學苑、紅磡和院、光明學府等全區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構)筑物及其周邊30米范圍內;
6.橋梁、隧道、電力設施、燃氣設施、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圍100米的范圍內;
7.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旅館、商場、市場、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
注:1.圖中陰影部分為禁放區域,即橋北街道除王前、王北、小王御史、張二、張前、張西、張北、薄前、北胡、大艇等十個自然村外全域禁放。
(二)在寧河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除劃定區域等上述規定的禁止燃放區域,其余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2025年1月28日(除夕)至2月12日(正月十五)每日6時-23時,1月28日(除夕)當晚可延長至次日2時。
除上述時間外,寧河區行政區域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區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寧河區全域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在未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響應情況下,一旦因煙花爆竹燃放造成轄區空氣質量明顯快速上升,并已接近中度污染水平時,區內立即啟動緊急管控措施:蘆臺街道、橋北街道、寧河經濟開發區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生態環境局第一時間通報情況,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第一時間對轄區開展全面排查,發現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各有關部門依職責做好管控,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排放。
三、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燃限燃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管理,教育廣大群眾遵守本通告,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四、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預防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規定,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薊州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燃”)、限制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限燃”)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城區文物建筑周邊(四至范圍:東至府東路、三府街、漁陽南路連線,南至人民西大街,西至長城大道,北至迎賓大街)。
(二)北部山區(自三河與薊州交界處起,沿102國道以北—邦喜公路以北—北環路以北—燕山東大街以北—喜邦線以北—淋平公路以北與遵化、興隆、平谷交界處)。
(四)于橋水庫以南山區(自遵化與薊州交界處起,沿遵玉公路以南—水庫南路以南—中昌南大道以東—102國道以北與玉田交界處)。
3.橋梁、隧道、電力設施、燃氣設施、加油加氣站、木柴堆、柴草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圍100米范圍內;
4.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旅館、商場、市場、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
8.屬于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筑物及其周邊60米范圍內,其他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構)筑物及其30米范圍內。
禁燃區域以外的其他地區為限制燃放區域。限制燃放區域內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