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行政機關行政裁量權基準“兩目錄一清單”的通知》(杭法聯辦〔2024〕8號)規定,杭州市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或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檢測情況行政檢查,對工程施工單位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行政檢查列入杭州市級行政機關高頻行政權責事項裁量權基準指定清單,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基準。
(一)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工程總承包項目和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市[2017]4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的通知》(建辦市〔2020〕25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的通知》(浙建〔2020〕18號)等。
(二)行政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7號)《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浙建〔2023〕12號)《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等。
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于杭州市規劃區范圍內,各類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發放。行政檢查的裁量權基準適用于市級城鄉建設部門開展對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或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檢測情況的行政檢查,對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行政檢查。其余區、縣(市)可參照執行。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變更時需要注銷原施工許可證,重新申請施工許可。國家、省、市對施工許可相關辦理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建設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或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檢測情況的行政檢查,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檢查,需依據本基準實施。
家庭裝修、搶險救災、臨時性房屋建筑、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等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建筑活動,其對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行政檢查,不適用本基準。
1、 本基準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2、本基準所稱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是指依法應當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變更是指勘察、設計或監理單位變更,勘察、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變更,工程名稱變更,建設規模變更等一項或多項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