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和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云南省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
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建城〔2021〕
號)、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印發云南省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云建規〔2024〕
本市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石油氣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配送使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管理,應當遵循布局合理、安全規范、保障供應、節能環保、優質便民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瓶裝液化石油氣工作的領導,將瓶裝液化石油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有關部門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職責分工,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工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燃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燃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能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教育體育、文化和旅游、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消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有關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工作。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督促燃氣經營企業守法經營、誠實守信,促進行業提高服務質量和專業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等,優化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站、供應站等設施布局、建設時序、保護范圍等,提出穩定供應保障措施,加強安全應急體系建設,促進形成層次清晰、競爭有序、規模適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滿足需求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市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城鄉發展需求,明確用地規劃、支持政策,在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調整用途時滿足涉及燃氣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需求,保障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用地需要。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設施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經營企業不得供氣。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瓶裝液化石油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應急保障能力。
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并依照許可的經營類別、區域和時限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曲靖市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加強行政區域內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城鎮燃氣企業監管,做好新申請燃氣經營許可企業現場踏勘及初審把關等前期審批工作。
燃氣經營企業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氣瓶充裝許可證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
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應當由取得本區域內經營許可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設立,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其經營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
(一)使用非法制造、報廢、改裝的氣瓶或者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無氣瓶信息標識的氣瓶充裝燃氣;
(四)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產權氣瓶充裝的瓶裝液化石油氣;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向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供氣服務,必須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用戶承諾安全用氣,燃氣用戶不得同時與2家及以上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向用戶提供符合標準要求、具有可識別電子識讀標志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氣單位和個人加強宣傳,使用合格的燃氣具。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與用戶解除供氣合同時,要及時回收供氣鋼瓶,用戶要主動配合鋼瓶回收工作。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供應站的醒目位置和企業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信息系統公示配送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個性化服務價格等信息。銷售價應當對外公示,并向用戶提供收款憑證。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器材,每年組織配送人員進行燃氣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培訓,開展應急演練。
瓶裝石油液化氣配送服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云南省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實行實名制銷售。受理用戶申請時,應當核實用戶身份或者單位名稱、住址或者經營場所,據實登記。對未提供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辦人身份證的非居民用戶和未提供本人身份證的居民用戶,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一律不得向其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對配送全過程進行跟蹤管理,建立用戶檔案和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按照要求向屬地燃氣管理部門報送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統計數據。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配送服務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建立配送服務隊伍,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及配送人員管理。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所屬供應站為用戶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機動車輛,應當采用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布目錄中的貨運車輛(微型、輕型新能源貨運車輛)。不得使用非貨運車輛、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廂體封閉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統,為本企業自有產權氣瓶安裝統一的電子識讀標志,對充裝、配送過程進行識別、定位并建立氣瓶流轉信息化檔案,對充裝、配送、安裝調試、安全檢查等全流程進行追溯管理。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檢查工作規程,結合隨瓶安檢情況,按規定開展燃氣用戶安全檢查,燃氣用戶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應當拒絕為其提供配送服務。
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配合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用戶專有燃氣設施,并按照約定支付燃氣費用。
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監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八)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嚴禁設置液化石油氣用氣設備、管道和氣瓶,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餐飲等行業非居民用戶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除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燃氣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安裝安全裝置。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氣瓶存放場所、數量,以及氣瓶和燃燒器具的連接等,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三)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掌握應急處置常識;
(四)配合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開展入戶安檢和安全用氣指導,對燃氣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五)瓶裝液化氣使用場所不得同時使用兩種以上氣體燃料或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其他燃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管執法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完善監管執法人員、車輛、經費等要素保障,將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加強監管執法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健全監管執法保障體系,確保規范高效監管執法。
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行業安全監管,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使用和相關設施、配送車輛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反燃氣經營許可相關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無證經營、非法充裝或運輸、違規使用或儲存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應當依法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嚴格準入條件,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市場清出機制,加強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風險、事故隱患清單。完善燃氣監管平臺建設,推動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建立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燃氣安全監管機制,定期分析研判風險形勢,牽頭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督促燃氣企業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向用戶普及燃氣設施使用方法和應急處置常識。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氣瓶充裝許可和燃氣具及配件市場監管制度,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生產、銷售液化石油氣瓶、燃氣具及配件產品質量和燃氣充裝企業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燃氣具及配件的行為,嚴厲查處非法充裝行為,嚴格執行市場清出機制。提升燃氣氣瓶充裝智能化監管水平,嚴格要求燃氣充裝企業依法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全面推行“一瓶一碼”掃碼充裝要求。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液化石油氣運輸企業和車輛的監管,對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貨運車輛從事燃氣運輸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督促運輸企業和車輛安裝聯網聯控系統,強化對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監管。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進行安全監管,加強對非法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和違規售賣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工業燃料產品的生產企業的監管執法。
消防部門應當依法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遵守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設施設備配置及使用情況開展監督執法,指導餐飲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從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制定和實施消防應急疏散預案、在人員密集場所規范設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組織開展消防事故應急救援。
商務部門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餐飲行業燃氣使用的管理工作,督促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餐飲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關鍵崗位安全責任和安全防范措施。
公安部門應當配合相關部門打擊非法存儲、運輸、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的行為,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燃氣具及配件、非法經營“黑窩點”、非法充裝和銷售“黑氣”等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體育、文化和旅游、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體育場館、旅游景區、民政服務機構、醫院等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場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進行監督管理。
各鄉鎮(街道)要嚴格落實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管工作責任,發揮基層治理網格員作用,對屬地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及用戶開展常態化安全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實時推送相關部門。
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相關企業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搶險、搶修、保供等應急措施。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救援和善后工作。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隱患或違法行為等情況,應當立即向燃氣管理部門或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并實行有獎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和用戶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